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财政新闻>正文

山东省提高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16日 浏览次数:

  

近日,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能力。

《通知》规定,2011年各级政府对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元提高到60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4元提高到90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参保居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4元提高到140元,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省级财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当年参保居民人数确定对各市(含省直管县)补助总额。

为确保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省财政按照上年末提前通知、当年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拨付省级补助资金。2011年省财政已预拨补助资金4.32亿元,约占上年补助金额的9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