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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1日 浏览次数: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山东省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坚持以投入促机制转变,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注重绩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在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建立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一是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二是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三是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补助。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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