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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省级补助标准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03日 浏览次数:

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11年起,山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年人均15元提高到25元。其中,省财政对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5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7.5元;对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11.25元;对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的人均补助标准为 17.5元,差额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了确保项目能够及时有效开展,使这项惠及广大百姓的重大民生工程落到实处,省财政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已下达补助资金8.9亿元,专项用于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我省医改方案确定的9大类21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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