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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制发行政事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11年06月15日 浏览次数:

 

近日,省财政厅联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仪器设备时签订的合同文本内容予以规范。

房屋、土地使用权和仪器设备租赁是行政事业单位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的重要方式之一。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事业资产租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通知》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外租赁三项资产,应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文件和《合同示范文本》与承租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通知》明确,《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正式租赁合同中所必备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正式合同时,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租赁事项需要补充相应条款。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将正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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