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财政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的积极性,放大财政政策效能,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下发《山东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的有关政策规定。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各级可从公共租赁住房中央专项补助、省级奖补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
《办法》规定,对已纳入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用银行贷款的新建、购买、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并且符合规定贴息条件的,由财政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资金。已享受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和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再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的贴息率原则上不高于3%。
《办法》强调,贴息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管理使用贴息资金,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