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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7日 浏览次数:

近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文件,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待遇标准。调整范围包括2019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调整工伤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新的待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待遇9月底前发放到位,惠及21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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