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完工后资金及时支付到位,市财政认真落实履约保证金管理政策,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程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实施以来,累计为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减少占用资金31.9亿元。
落实履约保证金政策,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严格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山东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一是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二是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
加强采购合同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
明确要求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订立线上政府采购合同。因预算分年度下达或统采分签开展的预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等,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订立线下政府采购合同。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及时完成履约验收
压实采购人项目履约验收法定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单位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协助开展验收工作;对采购人与使用人、服务对象相分离的采购项目,邀请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参与验收;或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做好资金支付
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检查。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兑付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为由延迟付款。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验收专家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参与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