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工作动态>正文

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1日 浏览次数:

 

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近日,市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决定自20147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4/、市区二级土地12/,县城土地8/,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区分别执行12/5/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加强财政、地税、国土部门之间的配合,尽快托清本行政区域内应税单位及土地面积,严格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