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近日,市政府批转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意见》,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一级土地14元/㎡、市区二级土地12元/㎡,县城土地8元/㎡,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5元/㎡,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区分别执行12元/㎡和5元/㎡。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加强财政、地税、国土部门之间的配合,尽快托清本行政区域内应税单位及土地面积,严格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