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免收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为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市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落实上级政策,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预计全市可减轻外贸企业负担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