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额标准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促进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利用,经市财政积极争取,近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调整了我市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征收标准,由6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预计每年可增加财政收入1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