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动态>工作动态>正文

我市国家机关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30日 浏览次数:

 

为保障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从201471日起,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

一是界定参保范围。我市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省属驻临沂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文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明确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国家机关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国家机关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的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