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动态监管。依托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开展2013年度资产报表工作为契机,要求各单位严格审核本单位房产数据,及时更新房产信息变动情况,财政部门对数据进行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
二是实施“阳光招租”。要求各单位出租闲置房产时,合理制定招租方案,委托中介机构对房产租金进行评估,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拍卖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公开招租。招租结束后,房产所属单位按照《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式样)》签订租赁合同,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三是规范房产处置。严格履行单位房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处置。房产处置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主动接受纪检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