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
为全面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在确保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的基础上,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由每人次3元或5元统一提高为每人次10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9元,个人支付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