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商品储备企业2013-2015年每年可享受免税优惠322万元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规定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用油、棉、肉、盐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免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激励作用,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摸底,经测算,全市符合免税条件的商品储备公司共有13家,每年可享受税收优惠3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