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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发布日期:2013年04月16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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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是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兰山、罗庄、河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4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70元;9县和蒙山旅游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月3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月340元,临港区仍执行每人每月340元。

二是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每人每年180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000元。

三是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336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3600元,分散供养标准在每人每年1920元的基础上调整到每人每年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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