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3〕9号)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我市应取消的收费项目有1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应免征的有3项: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采矿登记费,免征期为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