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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采取四项措施全面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02日 浏览次数: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做到透明、公开、有序、规范,强化收费管理,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严格收费公示原则,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根据《临沂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省公布的最新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通过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临沂非税收入网以及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同时,公示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不得公示;二是国家、省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再公示;三是现行合法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标准公示;四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混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公示。通过坚持这四项原则,避免将越权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是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确保公示内容完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除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单位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外,还将把各种收费项目的减免政策规定一并公示,切实保证公示内容的全面完整,便于服务对象全面了解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三是强化收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加强票据领用、核销监管,杜绝乱用、混用票据和使用非法票据现象的发生。强化收费资金管理,充分利用政务大厅集中收费平台、银行代收网点等渠道进行收缴,既方便缴费人和缴费单位,又保证各项收费应收尽收。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监管机制,有效防止部门和单位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和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执收行为规范。积极会同物价、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各执收部门及各县区收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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