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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积极支持在全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

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1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看病就医,今年,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开展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的意见》,确定在全市县区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为确保此项服务模式顺利实施,市财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资金监管,支持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全面推开。

一是建立周转金制度,规范拨付程序。市财政、卫生、人社部门联合建立医保(新农合)基金周转金制度,科学制定新农合基金支出计划。自今年起,每年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医院结算资金额,预拨1个月额度给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医疗机构作为周转金。每年1月份财政部门将基金预付部分拨付至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2月份前,将预拨周转金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院垫资压力。

二是优化结算流程,缩短结算时间。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的医疗机构每月归集、整理、汇总当月账目,与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集中结算医疗费用。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账目审核无异议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资金。

三是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搞好协作配合,加强基金监管,实行不定点、不定期抽查和年底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核实参保人员补偿情况,严禁挂床住院、小病大治、超范围执业以及套取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基金高效使用。对在新农合、医保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完善患者信息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支持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发、设计、完善新农合、医疗保险不良记录模块,及时将核实无误的恶意逃费患者的有关信息,录入到系统中,实现新农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避免恶意逃费现象发生,确保将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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