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省财政、地税两部门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鲁财税〔2012〕3号),对承担省、市、县级粮、油等商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名单进行了公布,并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公布名单中,我市有15家商品储备企业位列其中,经测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15家商品储备企业预计享受各项税收优惠300多万元,将有力推动全市商品储备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