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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严把“四关”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

 

一是严把程序关。检查前,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提前下达检查通知书;检查中,根据规定搜集证据材料,认真填写检查情况;检查后,及时写出《财政检查报告》,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被查单位出具单位意见,并由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公章确认。

二是严把审核关。认真查看账目、报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对相关数据,查清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有无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检查资金涉及到有关单位的,对有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确保检查结果清楚、完整。

三是严把处理关。对被查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据财政法规,根据其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程度,分别做出调账、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理决定,并及时下达处理决定书。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严把整改关。为了提高财政监督检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采取回访调查的方式,督促整改单位严格按照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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