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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出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07日 浏览次数: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近日,临沂市出台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这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明确了筹集渠道。一是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收入中提取3%二是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三是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四是各县区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五是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细则》还规定,在全面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期间,暂停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消县区上缴市级水资源费任务。

(二)规定了用途范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河流治理,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防汛应急度汛,涝洼地治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相关支出。

(三)规范了使用管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专款专用。水利部门将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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