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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9日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这表明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式启动,国企不向政府分红历史宣告结束。

《意见》指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促进惩防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时间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试行,2011930日前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0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实施范围为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成立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利润上交比例暂定为10%,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结合上级要求,上交比例再作适当调整。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

《意见》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其他收入。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的其他支出。

《意见》明确,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收取和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国资委及受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等国资监管机构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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