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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三项措施强化投资评审付费管理

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提高评审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能,近日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投资评审付费办法,切实加强对评审中介机构的管理,有效提高了评审质量。

一是科学确定付费额。办法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评审付费包括基本付费和核减付费两部分,基本付费主要是根据工作量按一定比例付费,核减付费是根据评审中介机构决(结)算审核报告与建设单位审核提报的工程决(结)算之间的净差额,按一定比例付费。

二是严格复审管理。市财政局每年抽选部分项目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的评审项目,发生的复审核减付费额,从负责该项目的原评审中介机构付费额中抵扣,对复审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不予付费,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三是合理控制核减付费。为防止施工单位虚报竣工决算,办法同时规定,对评审核减超过5%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从该项目的工程款中扣除,从而有效防止了随意增加竣工决算套取评审费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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