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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失业、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市级统筹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 浏览次数: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2009]17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0]20号)、《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文件要求,我市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自2011年起将实现市级统筹。

一、指导思想。实现社保基金市级统筹是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社保基金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推进社保基金市级统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提高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的公平性,提升基金保障能力。

二、任务目标。失业保险2010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2010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2010年实现市级统筹,到2011年底全省实现市级统筹。

三、统筹要求。

1、失业保险:由设区的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县区征收的保险费全额上解市,市根据预算进度和基金支出实际需要定期向县区拨付基金,仍坚持“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原则。

2、工伤保险:统筹后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3、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统筹后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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