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沂市下发《关于提高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9月起,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我市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2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700元提高到4200元。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0元,其他县区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460元;照料护理标准调整为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部分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自理人员每人每年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