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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财政三项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03日 浏览次数:

 

近年来,临沂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不断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严格“先保后征”程序,稳步落实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一是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我市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其中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经济组织(村集体),社会保障费用的政府出资部分划拨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严格“先保后征”程序。我市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政府补贴资金存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对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三是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我市财政、人社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时发放已经落实到失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金,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和城市低保标准相当的养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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