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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财政四项措施加强机构改革中的资产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浏览次数: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市财政按照“保障履职、分类施策、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随改革进展情况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一是全面进行资产清查要求各改革单位以20181231日为基准日,对本单位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及家具、文物陈列品、低值易耗品、易携带资产等进行清查、登记,真实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状况,清查出来的资产损益,按资产处置权限及时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核实;涉及资产整体划转的,还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

二是明确资产划转原则。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可方便移动的资产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接续使用;严格遵循资产配置标准,接收方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划转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是明确资产划转程序。部分资产划转的,划出方主管部门先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盘点,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报送划出方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整体资产划转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厘清债权债务,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和划转等工作。

四是盘活存量严控增量。资产划转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制度规定,杜绝借机构改革之机违规处置、更新资产行为;盘活存量,严控增量,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继续使用,充分保障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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