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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三项措施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工作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浏览次数: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制度,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效率,临沂市财政局采取三项措施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工作。

一是明确征缴范围及征缴程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确认的流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是科学核定征收基数。市财政局以查促收,提高征缴效率,与市审计局、市国资委三家联合委托中介机构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市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以审计后的2018年度净利润为基数,要求各有关国有企业根据2018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完成情况申报缴纳,按照规定比例征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中,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净利润的15%征缴;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和股利,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清算所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等全部上缴。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措施。对应缴未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市财政将不再对其提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其他项目资金支持;对逾期未缴或少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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