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激励作用,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接受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进行了调查、确认,并对相关免税情况进行了统计测算,全市符合免税条件的商品储备公司共有17家,每年可享受税收优惠5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