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市级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对采购程序实施公证监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证范围
(一)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即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30万元);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变更为其他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情况复杂、特殊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公证机构
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公证机构实施公证监督。
三、公证申请
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直接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签订《临沂市政府采购公证协议书》(附件1),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协议书》复印件,并在第一次办理公证时报送采购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所有招标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招标文件,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合同条件等;
(三)如需对资格预审实施公证的,应提交投标人资格预审条件的有关文件;
(四)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为简化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上述材料,并于开标当日将所提交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公证人员,以便公证人员对原件进行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四、公证内容
公证机构委派两名以上业务精、能力强的公证人员佩戴公证徽章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通过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每个环节及整个招投标活动的真实、合法。
(一)查验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情况、递交投标(报价)文件时效、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和评审专家证等,并填写《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查验表》(附件2)和《临沂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查验表》(附件3);
(二)对资质审查、报价算分、汇总得分、文件签署及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单收取和中标或成交结果进行公证;
(三)根据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按时出具《公证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现场应拒绝公证:采购代理机构未在市财政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不真实或不合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改正的;招标中出现其他舞弊行为的。
五、相关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中标(成交)人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公证机构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出具《公证书》,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予以解决。
附件: 1、《临沂市政府采购公证协议书》点击此处下载附件1
2、 2、《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查验表》
3、《临沂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证查验表》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2
2、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公证监督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纪委派驻机构、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 各县区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 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