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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 浏览次数: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保证金范围及标准

政府采购保证金包括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或采购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交退程序等事项。投标保证金应当确定为固定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中标或成交金额的5%交纳。

二、保证金账户及管理

市级政府采购保证金账户名称为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南坊支行,账号为9160116520142050000066。该账户由财政部门监管,账户中形成的利息和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将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管理。

三、保证金的交纳及审查

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现金、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收缴通知书》(简称《收缴通知书》),由公证人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拒收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中标的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交齐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抵顶履约保证金,并获取《收缴通知书》。 

四、保证金退还程序

代理机构填写《保证金退费明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凭《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退还通知书》转账支票或电汇的形式退还保证金。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在采购单位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违规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反本通知规定,将保证金交纳到保证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供应商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或采购文件的要求,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否则将视同自愿放弃中标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保证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纪委派驻机构、市政府行政

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各县区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 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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