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编制2011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授权,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2011年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执行范围
对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和政府担保贷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规定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在采购计划批准后,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委托在我市执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暂由各部门单位自行集中采购。采购前,必须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正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要组成3人以上采购小组,根据竞争、择优、低价原则依法实施采购。采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关于编制2011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临财预[2011]34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发展计划,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中追加的预算指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要调增政府采购预算。没有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四、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和年中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通过《临沂市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正式批准后,可按规定程序依法实施采购,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没有编制或调增政府采购预算的,在实施采购前,应按上述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为30万元),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为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通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提高采购比例、加强培训引导、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和加大监管力度等扶持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七、相关要求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规定范围,凡存在有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经查属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按规定申报并组织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或相应调减支出预算指标。
《2011年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11年临沂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目录通知
抄报:省财政厅
抄送:各县区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财
政局,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临沂临港产业区管
委会财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9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