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机关党建>正文

党建引领 “疫”必战胜—机关三支部加大社保政策落实力度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2日 浏览次数: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机关三支部以党建引领,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特殊时期财政保障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一、提高党性,严格落实疫病防控政策

(一)贯彻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文件,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市级以上财政补助90%,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

(二)贯彻疑似和异地就医患者救治政策。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对经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市级以上财政补助90%;将患者使用的药品和服务项目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取消转外地就医备案和降低报销比例等规定,实行先就医、后结算和“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减轻患者负担。

(三)贯彻医护及相关人员保障政策。转发《关于转发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履职尽责,完善市级疫病防控制度

疫情就是战情,机关三支部立足科室职责,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优先予以保障,扛牢扛实部门责任。加强与卫健、医保等部门配合,在及时落实上级政策的同时,认真出台完善市级相关政策,出台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经费支出保障的规定。向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并以指挥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各级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保证参与疫情处置和防控工作人员加班就餐要求。通知还要求各级领导小组要通过设置定点餐厅、延长服务时间或定点设置夜间加班餐等方式,为相关工作人员全力投入疫情防控提供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确保实效,强化疫情防控资金使用

(一)提前预拨医保基金。为减轻定点救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提前拨付医保基金4.8亿元,为医疗机构提供充足资金保障,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二)加大防控资金投入。市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和临时应急负压病房建设、市级联防联控物资购置,采购一线工作人员防护装备、体温检测设备和消杀等物品和支持县区采购所需专用设备和快速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储备及其他支出,同时,提前预拨部门预算中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截至2020年3月11日,各级财政共安排下达补助资金3.2亿元。

(三)加强日常监管调度。及时对接市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临时应急负压病房建设项目,选派专人到项目工地现场跟踪服务,指导、帮助单位边施工边完善有关记录、手续,督促后续项目抓紧提报预算,提供投资评审服务。同时,建立信息日报制度。畅通信息交流机制,建立日报制度,每天将补助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等情况层层汇总上报,及时收集辖区内疫情防控及救治工作动态,进一步做实做细各项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持。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