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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召开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

7月5日上午,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临沂市财政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了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庄会兴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主持人

周晓东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沂蒙精神研究中心主任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临沂实际,市财政局牵头起草了《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近期已由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自6月20日起开始施行。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的有关情况。

制定背景

我市原有的配套费文件有九个,分别涉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零散,其中临政发〔2008〕32号文件已到期失效。今年1月份,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因此,亟需对原有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 号)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18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中心城区以及市级主导开发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局执收,缴入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相关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临港区、沂河新区的配套费征收,由所在区负责,缴入区级财政。各县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明确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征收标准分别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50元。从目前全省各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看,我市的征收标准在全省处于中等偏下位次。

(三)明确减免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减免项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

(四)规范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一是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管网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缴费级次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请问这次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李洪金

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是对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进行了调整。征收范围,由原来的各区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区,调整为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各区中心城区、城镇镇区;征收主体,原经开区城市规划区配套费由市级征收,调整为沂河新区中心城区配套费由区级征收,缴入同级财政。

二是对征收对象进行了细化明确。新《办法》对征收对象在原来“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包含商住楼、餐厅(含食堂)、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办公楼包含科研楼。

三是对配套费项目进行了整合归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将原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统一归并为配套费一个收费项目,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均不再区分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四是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的程序及拨付专业经营单位资金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财政部门拨付供热、供气、供水等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建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请问新出台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庄会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配套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新《办法》对原有配套费减免政策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既有利于减费降负政策落实,也能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减免缓配套费问题。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配套费。

(十)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请问暂时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管网建设配套费?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庄会兴

过去,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都有专项标准,对不需要配套集中供热、供水、供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的供热、供气、供水配套暂时没有实现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待需要供热、供气、供水时再按规定进行补缴。从实践来看,这种方法出现问题较多。国家和省要求统一规范,对原配套费项目进行整顿归并后,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供热、供气、供水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的配套费也与建设项目是否使用集中供热、供气、供水无关,建设单位均需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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