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同权”改革要求,加强“市县同权”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全县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蒙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市县同权”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事项名称
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
二、监管实施层级
县级财政部门
三、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
四、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我县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五、监管措施
(一)事中监管
1、切实履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行政审批职责,做好设立审批把关工作。
2、做好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报备工作。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依托“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代理记账机构的年度报备,实现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避免重复检查。
3、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规定建立健全情况、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
4、加强日常监管。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基本信息维护、变更等报备,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二)事后监管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违规经营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实行证照审批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代理记账机构登记信息推送,消除信息碎片化、孤岛化现象,实现部门间互联互通。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推送相关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对不具备许可条件不能颁发许可的,应当告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要求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代理记账机构发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时,由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财政部建立的“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公示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三)构建联动监管体系。加强财政部门与行政审批、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机制,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
七、责任追溯
(一)强化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负责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和监管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监管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熟练掌握监管工作流程,落实依法监管的工作要求,促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协同办公、政务服务平台、微信、QQ等渠道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及代理记账行业相关规定,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九、指导部门及科室、咨询电话
蒙阴县财政局会计科,咨询电话:0539-427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