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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2〕29号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2日 浏览次数: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11日至202212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三、出租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或者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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