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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部署完成全区代理记账机构自查工作
2020-09-03   审核人:

为加强全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及年初制定的科室重点工作计划,兰山区财政局积极部署,决定在实地检查前先行开展代理记账机构自查工作,自查工作于811日开始,历时半个月现已全面结束。

自查工作的范围:截止到8月份底为止,由兰山区财政局批复设立的116家代理记账机构,其中2019年备案75家,2020年新批复41家。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否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是否达到3名(含3名)以上,专职人员是否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了信息采集,采集的工作单位与现单位是否一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是否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是否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会计电算化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会计核算业务是否规范。

通过汇总116家代理记账机构的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有:①业务负责人不是专职人员,不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②代理记账机构与受托方没有一一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存在已经开始代理记账业务但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③营业地址变更但没有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提交信息变更申请。④ 会计专职人员未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采集,或采集的工作单位与现单位不一致。

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机构,财政局已限期在实地检查前整改完毕,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或虽进行整改但仍未达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兰山区财政局将依法撤销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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