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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33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1-06-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6-22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办发[1999]10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

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大专院校:

市政府同意《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临沂市公有住房售后

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保障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是指公房出售后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作为所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提取,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所有权归售房单位。

第四条 所有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后,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维修基金的计算提取、缴交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运营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单位设立明细帐,详细核复维修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维修基金的保值、增值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的维修基金要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的利息专项用于售后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基金闲置时,除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条 单位在公有住房出售后,严禁动用公款对售后的住房进行维修和养护。售后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可支用维修基金的利息进行维修,不足部分由受益业主按规定分摊。

第七条  委托维修服务机构管理的售后公房需维修时,由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维修服务机构会同委托单位制定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招标施工单位,维修费用根据审核后的工程决算,由维修服务机构和受益业主合理分担。

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照“所有权不变,用途不乱,跟随房产,不能转换”的原则进行管理。售后公房上市交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将其维修基金直接转移到新购房户名下。因房屋拆迁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售后公房灭失的,维修基金退还所有权单位。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维修基金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或提取未按时足额缴交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要限期补提缴交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缴交的,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各公房出售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取缴交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未按本办法规定提取补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和中央、省级驻临沂各单位。各县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住房维修  基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临沂军分区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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