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旨在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具体政策是:
一、补贴对象
(一)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补贴一辆,换购或新购只能补贴其中一种,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二)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
(三)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
按照便民、就近原则,农民可在全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的汽车摩托车,但必须在省内挂牌、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享受财政补贴的新购车辆,必须是列入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或后续目录内的车辆。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一)对于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二)对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三)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管理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县区。
规定的兑付时间是从收到申请人提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15天内将资金拨付到购买人开设的账户中,农民反映最多的问题是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建〔2009〕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