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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3-11-07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临沂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11-07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9月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省财政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即预算资金发挥的效益程度。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由制定明确的公共支出绩效目标,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分配和使用政府公共资源所产生的产出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把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的不断循环的综合过程,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是一个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中,更加关注预算资金的产出和结果,督促各单位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和质量,用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政府行为更加务实、高效。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法逐步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预算绩效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单位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具体相关。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同级政府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行使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考察论证和规划、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等职责的单位。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按规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应划分为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等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审核、批复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对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或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逐步建立绩效指标库、绩效标准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逐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并对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组织对部门本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对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所属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六)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三)具体组织实施、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四)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

(六)组织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对分管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撰写绩效报告;按照规定时间将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八)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制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并在预算编审“一上”阶段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说明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条 绩效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绩效管理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管理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绩效管理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效益。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一条 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两方面内容。其中:项目决策包括目标设定、决策过程和资金分配等内容;项目管理包括资金到位、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内容。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专项资金和项目特点设定的指标。主要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两类。产出指标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内容;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专家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管理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管理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管理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包括绩效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绩效目标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调整、修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预算编审下一步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批复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后,及时批复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等内容,作为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执行及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事中绩效跟踪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逐步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重点项目,制定具体的绩效实施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项目的绩效完成进度拨款,发现无绩效或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要取消或减少预算资金,并收回相应未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上报。

第三十二条 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制预算绩效运行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逐步建立预算绩效的监督与预警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和跟踪预算绩效信息,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事后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预算年度结束三个月内,预算部门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应当完成项目绩效的总结分析,并向预算部门提交绩效报告;预算年度结束四个月内,预算部门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审核和评价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绩效总结和绩效评价的完成和报送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结束六个月内,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重点项目或根据工作需要,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时,对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聘请经财政部门资质审查确认的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财政部门要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项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结果确定为“有效”的,应当是经过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后确认的结果。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结果确定为“有效”和“基本有效”的,根据不同情况,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一般”的,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进行重点审查,可视情况适当削减以后年度预算。

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结果确定为“较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目预算拨款。

第四十六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七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供有关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中参考。

第四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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