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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05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2-01-23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2012-01-23   作者: 点击数:  


财库[2011]179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财政部制定了《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进行。招标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三条 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发行采用荷兰式、美国式、混合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价格或数量。

(一)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二)美国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三)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或利差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量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最高投标限额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是:乙类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0.5%、10%;甲类成员最低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不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0%,可追加的记账式国债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国债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最低承销额(含追加承销部分)按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甲类成员为1%,乙类成员为0.2%。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募入。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

(二)竞争性招标中,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追加投标。

(一)对于允许追加承销的记账式国债,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国债。

(二)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25%,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追加承销额应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荷兰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与竞争性招标中标价格相同;美国式和混合式招标追加承销价格,标的为利率时为面值,标的为价格时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

第七条 债权登记、托管。

(一)债权托管机构选择。在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各中标机构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选择托管。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机构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债权登记和债权托管。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规定为准。对财政部记账国债发行文件中规定为“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债权登记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总债权登记、为认购人办理债权托管,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为认购人办理分托管部分的债权登记和托管。债权登记日为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次一个工作日。

2.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债权债务关系确立。财政部如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机构应缴发行款,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下午三点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当日下午四点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财政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下午三点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下午四点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八条 分销。

记账式国债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机构转让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国债债权额度的行为。国债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国债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第九条 应急流程。

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财政部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应急投标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或“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竞争性应急投标和追加应急投标的截止时间分别为当期国债竞争性投标和追加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国债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如招标系统中心端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财政部可以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半小时。

第十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以各期记账式国债发行文件为准。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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