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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083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2-06-2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6-22   作者: 点击数:  


临财采〔2012〕5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开发区、临沂临港产业区、蒙山旅游区财政局:

科学、合理地评价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在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上取得新进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了《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 五 月 十八日





临沂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基础,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全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市各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主要包括绩效指标、体制改革、制度建设、规范化管理、政策功能、基础工作等方面,满分为100分。具体项目如下:

(一)政府采购绩效指标(16分)

1、政府采购增长率(2分)。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得2分。

2、政府采购规模占同期财政支出的比重(4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2分;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

3、工程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4分)。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得4分;低于80%高于60%(含60%),得3分;低于60%,得2分。

4、公开招标采购的比重(4分)。公开招标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2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2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

5、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2分)。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5个百分点,不得分。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4分)

单独设置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得2分。单位级别为副局(科)级的,得2分。

(三)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7分)

编制部门预算之前及时发布本级政府采购目录(或转发市级采购目录)的,得2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得2分。对不同单位的通用货物采购计划实行“整合打包,统一组织招标”(不包括协议供货),得3分。

(四)政府采购制度建设(7分)

近两年财政部门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监管制度办法,每项加1分,年内对原有制度办法进行合理修订的,每项加0.5分,最高计3分。近三年以县区政府名义出台政府采购制度办法,每项加2分,最高计4分。在本办法所列其他考核指标中已经加分的制度办法不再计分。

(五)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15分)

1、建立财政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政府采购管理系统(3分)。

2、政府采购文件格式范本(4分)。制定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得2分。制定规范的合同文件范本,得2分。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6分)。按照规定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与《临沂政府采购网》“市县招标(中标)公告”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得6分,不发得0分,少发、错发的每次扣1分。

4、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审批(2分)。正式出台文件并具有规范审批程序,得2分。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8分)

1、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3分)。正式出台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且明确加分标准(以采购文件为准),得2分。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额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

2、扶持中小企业发展(3分)。制定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有关措施,信用融资取得显著成效,得3分。

3、进口产品审批(2分)。正式出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批管理办法,得1分。采购进口产品占政府采购规模比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得1分。

(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2分)

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并及时反馈考核情况的,得2分。

(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数量(13分)

1、征集评审专家工作(7分)。每年申报所属辖区内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合格)达到30人,得5分。每多10人加1分,最高加2分;每少10人减2分。

2、完善评审专家管理(6分)。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机制,得2分;有完善的专家抽取机制,得2分;所有项目在省专家库进行网上抽取专家,并保存完整资料,得2分,未抽取发现一次减0.5分,未保存抽取资料减0.5分。专家库被锁一次扣5分。

(九)政府采购投诉受理(5分)

未发生有效投诉,得5分。每发生一次有效投诉,减2.5分,最多减5分。因行政不作为或下达处理决定后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且投诉人获得支持的,本项不得分。

(十)政府采购基础工作(23分)

1、政府采购宣传(13分)。每月至少应报送政府采购信息1条,得0.25分,多于一条得0.5分,未完成报送采购信息的扣3分。通过市采购监管办报送在市局《财政情况》发表信息每条加0.5分,最多加2分,被省厅采用的每条加1分,最多加4分。采用其他有效宣传形式,得1分。

2、政府采购数据统计编报(4分)。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采购统计数据季报和分析报告,得2分。报送数据出现较大差错,每项减0.5分,最多减2分。

3、完成工作总结(2分)。按规定时间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总结酌情打分,要求内容完整、总结到位、观点新颖,最高计2分。

4、开展调查研究(4分)。每年1月底前将调研课题报市局,10月31日前上报调研报告,得1分。市局将对调研报告进行评比,评奖数量按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20%掌握,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分别按3分、2分、1分进行加分。

三、考核程序和表彰

1、各县区财政局应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各项数据计算截止期为12月20日)和相关证明材料,连同全年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对各县区报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及相关材料核实后,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对得分在前8名的单位进行表彰,其中前3名上报省财政厅表彰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系统先进集体”。

3、对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在职干部,市财政局将按实有人数的15%给予表彰。

四、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  考核工作  通知

临沂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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