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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189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1-09-2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1-09-21   作者: 点击数:  


临住字[2011]3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20117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111日起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因执行今年的工资标准,缴存基数此次可不再进行调整。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各8%,不得超过各12%。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须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按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

(三)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度临沂行政区域内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和12%的缴存比例计算确定,即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7923元,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上限分别为950.76元,合计为1901.52元。

(四)月缴存额下限

为更好地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暂不调整,市辖区单位和职工分别为60.80元,合计为121.60元;九县分别为48元,合计为96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均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二、执行时间

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执行时间为201171日至2012630日。

三、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期间为201171日至8月底。各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时,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变更调整表》(一式二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审批表》(一式二份)及2010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注明所在凭证号码)。同时,各单位应对公积金中心已留存的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及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变化时,应填写《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信息变更表》(一式二份),并搞好归集档案的整档工作。

2、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市直服务大厅,在审核职工月工资额时应严格把关,应设立专柜或安排专职人员,积极做好本年度调整工作。各缴存单位办理基数调整时,须将工资表及装订在一起的凭证一起送审,经核对一致后办理审批该单位的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变更手续。

3、对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变更调整到位的单位,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分批公布变更调整完成单位名单,以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对核定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变动情况,应在本单位一定场所张贴或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对调整情况有异议的,可到市中心各分支办理机构查询、反映。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市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不按规定比例和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采取行政手段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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