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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1-0000190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1-09-2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7〕7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2011-09-20   作者: 点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历年来,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研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住房解困工作推进力度,目前所辖各县区已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应当看到,各县区住房保障工作进展不平衡,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尚需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尚未得到根本解 决。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大力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提出保障申请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年底前,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健全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由住户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实物配租主要是面向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分别参照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实施保障,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保证房屋的正常维护和安全使用。
   
(三)多渠道增加房源。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在小户型住宅短缺的情况下,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四)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按照我市的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城市低保家庭租赁住房的,按照当年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给予全额租赁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不同收入水平划分档次,按租赁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低收入困难家庭承担适当的租金支出。
   
(五)确保保障资金来源。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建设或收购廉租住房;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各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确定各自的标准,
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相衔接,防止重复交叉。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和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二)合理安排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10年以前要基本解决人均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县要根据住房调查的结果,确定每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实现相对分散建设。

(三)规范销售程序。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年龄、户口落户城市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排序,由申请人按照顺序自行挑选住房。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四)严格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已减免的土地出让金、税费等因素确定。属于转让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五)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已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 家庭出售,套型建筑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的,亦可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五、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加快进行改造,确保十一五期内全面完成改造任务。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推进。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升住房使用功能,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并与维护农民工就业、医疗、子女上学等权益相结合。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集体宿舍,以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县,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建设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城市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各县人民政府应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布,确保落实到位。
   
(二)编制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人民政府要在已开展的居民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健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作为当前住房解困工作的重点,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保障范围。要按照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
   
(三)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县人民政府应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规范供应管理。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执行国家建筑强制性标准,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继续深入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县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七、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对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情况纳入对各县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并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临沂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建设、发展改革、监察、房产、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工会、劳动保障、公安、统计、人民银行、地税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承担起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牵头职责,加强同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合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廉租住房资金专款专用。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00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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