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社〔2011〕10号)等文件规定,2011年各级政府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其中省财政对临沂市参保居民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市级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差额部分由县区级财政补足。省、市级财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和当年参保居民人数,确定对各县区(市级对省直管县的补助,仍维持2010年补助基数不变)的补助总额。为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年筹资标准进行筹资,其中,县区级财政当年补助资金要于4月底拨付到位,同时,并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工作的审核,规范、准确、按时上报申报工作。
二、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仍按照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社〔2010〕31号)中是的要求执行。
三、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确保参保人数、非农业人口数等基本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完整,同时,要做好与新农合的衔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参保。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