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奖励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临沂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考核力度,鼓
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和
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农业发展
银行临沂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临沂
分行、中国银行临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分行、临商银行、
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临沂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沂市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临沂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临沂分行、招
商银行临沂分行、兴业银行临沂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考核内容如下:
(一)对年末贷款余额超过100 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
核。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量、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新增存
贷比、上缴地方税金四项指标在全市排名进行考核奖励。对上
述四项指标进入前6 名的给予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奖
金为上述四项指标所得奖励之和。
1、贷款增量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平均余额比去年
同期的增加额,计算方法为当年1 至12 月份贷款余额之和/12-
上年1 至12 月份贷款余额之和/12,对第1至第6 名的奖励分
别不低于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元、1 万元;
2、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全年中小企业贷
款余额比去年同期的增长率,计算方法为(当年1 至12 月份
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之和-上年1 至12 月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之
和)/上年1 至12 月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之和,对第1至第6
名的奖励分别不低于10 万元、8 万元、6 万元、4 万元、2 万
元、1 万元;
3、新增存贷比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余额占新
增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方法为(当年末贷款余额-上年末贷
款余额)/(当年末存款余额-上年末存款余额),对第1至第
6 名的奖励分别不低于15 万元、12 万元、9 万元、6 万元、3
万元、1.5 万元;
4、上缴地方税金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
库各项税金之和,计算方法为当年的实际缴入市和县区级国库
的各项工商税收之和,对第1至第6 名的奖励分别不低于15
万元、12 万元、9 万元、6 万元、3 万元、1.5 万元;
(二)对年末贷款余额100 亿元以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
核。按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量进行考核奖励,当年新设银行
业金融机构贷款增量为当年开业月份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
对贷款增量在30 亿元以上的,给予30 万元的奖励;对贷款增
量在20-30 亿元的,给予20 万元的奖励;对贷款增量在10-20
亿元的,给予10 万元的奖励;对贷款增量在10 亿元以下的,
给予5 万元的奖励。
(三)对政策性银行的考核。农业发展银行临沂市分行应
当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政策性资金及时足额到
位,在全省贷款新增的占比高于上年水平,并按增减比例酌情
确定奖励金额。
(四)对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的考核。
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应当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有
效窗口指导,促进信贷投放的均衡持续增长;为银行业金融机
构提供优质服务,指导金融产品创新,运用金融工具引进各种
专项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临沂银监分局应当支
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促进金融业发展,加强金融
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全市金融机构健康高效运行;引进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争取“十二五”内平均每
年引进1-2 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
沂银监分局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将获得对年末贷款余额超过
100 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奖金平均数。
第四条 考核奖励
(一)资料报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2 月底前向市
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申请,按照考核内容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不申请的机构,不予奖励。
(二)考核确认。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市
审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监分局对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考核奖励结果经市政府批
准后,召开奖励会议,发放奖励资金。
(三)奖金来源。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专项奖励资金,
分类进行考核、奖励。
(四)奖金分配。奖励对象主要为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其中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金不
低于30%,余额奖励班子其他成员及有关人员。
(五)荣誉奖励。根据我市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对完成
考核目标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对货币政策实施到位、支持
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牵头部门,由市政府授予“金融贡献奖”
称号;对获奖单位职工的奖励,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财务制度和
财务状况自行确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个月工资额,所需
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贷款以外其他资金运用
方式(信托贷款、委托放款、金融机构持有的企业债券、投资
性房地产、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对经济实体提供的社会融
资视为贷款。
第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考核数据资料必须准
确、及时,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及其他违规情况,将给予扣分、
取消其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鉴于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临沂办事处自身不承
担信贷经营业务,按其考核结果的80%进行奖励。
第八条 因管理不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挤兑风波
的金融机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指的考核期间为一个年度,每年考核一
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 年4 月18 日施行,《关于转发临
沂市中小企业贷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
〔2009〕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