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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852681291/czj/2019-0000067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19-09-04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减税降费政策解读——降费政策

减税降费政策解读——降费政策

2019-09-04   作者: 点击数:  

(一)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主要内容: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调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政策包括: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的小微企业,设置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保障金。

(二)文件名称: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主要内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的包括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检测费、房屋转让手续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的包括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三)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

主要内容: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17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普通公路道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文件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实施细则由各市政府制定。

(五)文件名称: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主要内容:1、不动产登记费。(1)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2)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将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六)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主要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160元降为每本12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张80元降为每张60元。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七)文件名称:临沂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临民函〔2019〕29号)

主要内容: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主动减免会费以及相关收费,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免收会费或服务收费。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14号):

主要内容:1、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

2、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3、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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