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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444089037/czj/2020-0000126  发布机构  临沂市财政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6-08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政策解读:《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0-06-08   作者: 点击数:  

202068日,临沂市财政局和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临财工〔20204号)。为便于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实落地,现就《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1983号)、《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沂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形成了《临沂市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18条。

第一章 总则,1-4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临沂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047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所称市级智能化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通过设备更新和新技术应用开展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集群化技术改造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扶持方式,5-7条。专项资金按照《临沂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年)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进行扶持,主要包括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服务化改造、高端化改造、集群化改造。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贴息、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形式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专项资金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购置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购置智能化设备及软件系统的项目,凭购置发票,按5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单个项目最高贴息补助500万元。优选技术水平高、投资强度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技改项目,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原则上5年退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8条。市工信局根据下年度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报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专项资金总体预算绩效目标。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工信局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是否合规、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9-11条。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工信局应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①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贴息进行补助的,原则上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市工信局通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等竞争性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或评审意见,经市工信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组织企业编报项目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②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形式进行项目投资的,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循环使用、滚动支持,加强监管、提高绩效”的原则,参照《临沂市市级财政产业发展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改革的意见》及相关细则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12-16条。市工信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县(区)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具体绩效目标并进行审核。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工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主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17-18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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