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1日,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工信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临财工〔2020〕1号),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各县区、市直部门和企业理解相关内容,切实推进政策落地,现就《意见》起草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政策创新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3月6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临发电〔2020〕2号),《意见》提出:“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灵活做好信贷资金续贷, 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存量客户资金需求的接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根据《意见》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共同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书面征求了相关科室和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包括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补偿条件、补偿程序、部门职责、其他事项等5个部分。
(一)补偿对象及补偿标准
补偿对象:在疫情期间,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最终损失低于财政补偿额时,市级财政补偿资金相应压缩补偿比例。
(二)补偿条件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市财政给予风险补偿: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期间发生的贷款项目;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LPR利率的50%;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
(三)补偿程序
1.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并自主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并形成损失的,由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汇总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损失情况,向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申请,市工信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
3.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审核无误后,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意见,直接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指导、督促风险补偿业务,审核认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使用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审核认定小微企业贷款损失;中国人民银行临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等工作;临沂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目标完成情况、动态监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定期并及时对贷款质量进行分析,与相关部门共享小微企业贷款信息。
(五)其他事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直接将补偿资金用于冲抵贷款本金损失。在认定不良贷款责任人责任时,也应扣除财政已补偿的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市级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政策创新
《细则》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在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的基础上,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市财政给予贷款本金10%的补偿。这一创新举措,能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有效缓解疫情期间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