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临沂市财政局对《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2021年2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出台,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同年9月份,财政部修订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
我们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借鉴省级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管理办法》,已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局相关单位科室意见,并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处置收入、监督检查、附则共6章42条。具体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处置方式、应处置的情形、处置原则、处置程序等。
(二)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权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低于以上价值标准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处置方式和程序。分别明确了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6种资产处置的办理程序。
(四)处置收入。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分类上缴的相关规定。
(五)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监督检查责任,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违规处置国有资产情形。
(六)附则。明确了临时机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及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其他特殊资产处置事项的办理程序。
临沂市财政局将按照资产处置办法要求,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不断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
文件原文: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